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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古籍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目的是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管理,推动各古籍收藏单位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古籍保护工作水平,促进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组织“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工作。文化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

    第五条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具体评选标准如下:

(一)收藏古籍的数量一般在30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1 万册件以上;

(二)有古籍专用书库;

(三)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专项古籍保护经费。

第六条  申报及评定程序 :

(一)各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行政区域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申请。

(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单位须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书、古籍保护计划及其他说明材料。

(三)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文化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四)文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送专家委员会评审。

(五)专家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提交文化部。

(六)文化部通过媒体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 30 天。

(七)文化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八)国务院不定期分批公布“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并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挂牌。

第七条  对列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单位,各级财政要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八条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按年度向文化部提交古籍保护实施情况报告。文化部每两年组织专家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进行评估、检查,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单位,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和摘牌处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定活动。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