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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传 丁桂兰,女,1943年12月生,汉族,现任吉林省行政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1964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1970年毕业。从教以来,广泛涉猎法学、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行政管理学等学科,先后参编、主编、编著公开出版书籍30余部,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论著多次获不同层次奖励,其中获省级奖励2次。 推荐书目 《法学研究》 读书赠言 知识是最宝贵的财富,是力量的源泉。而书籍则是传播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最好媒介,是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来源。所以,书非读不可。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法学界、法律界的使命 丁桂兰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是党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地提出来了。这不仅是对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和发展,而且是党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反映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毫无疑问,这将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也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及一系列战略部署,把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向一个新阶段的过程。十五大的召开,为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也给法学界、法律界提出了一个博大精深的恢宏命题,既向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又为其参与研究、实践提供了施展才能的机会。正因为我国法制建设又面临着一个发展的新契机,所以法学界、法律界才义不容辞地肩负着历史重任和历史使命,成为社会各界的一个重要界别,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必须认识到这一点,正确把握形势,努力抓住新的发展机遇,以高度的使命感和敬业精神,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全面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而兢兢业业的勤奋工作。 首先,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尤其是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因为法学是与政治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社会科学、不问政治或远离政治是不可能的,必须讲政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和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既然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那么法的内容和性质必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发展而变更和发展。当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其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建筑在这个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其本质必然体现人民的意志,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同时,我国的法必须保护生产力,为生产力的发展服务,并且保证法人、其他经济主体和广大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最终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我国势必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我国的法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使党和人民的主张变为国家的意志,变为全社会的准则,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保证”(《法学研究》1997年第二期第8页)。因此,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和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决不能迷失方向。 其次,法学界、法律界应根据我国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理论联系实际地积极进行理论探索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出有价值的切合实际的建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律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庞大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队伍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去研究具体的民主法制建设问题,就能够加速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是社会客观规律的概括。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因此,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在研讨法制建设问题时必须直面社会生活,揭示法的内在规律,使法学理论在高水平上更新,为立法创造条件,提供理论根据。正如陈兴良同志在《法学家的使命》一文中表述的那样:“法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过程,但其中有一些内容是较为恒久与稳定的,这就是我们称之为制度的那部分行为规则,它是法的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制约着一个社会的结构与形态。这种法的制度构成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学就是要通过对这种制度的探讨揭示出隐藏在其后的法理。”“法理是万法之理,支配着法的运动与发展。”“法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门科学,就在于以揭示法理为使命,这种法理已经不是现象的东西、主观的东西,而是本质的东西、客观的东西。”所以,法学界、法律界,乃至社会各界的有识之士,都应对我国法制实践的各个环节和层面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探讨,探寻我国民主法律建设的内在规律性、科学性;都应关注我国法律文化、法学基础理论、各门类法律学科的前沿理论问题及诸多法律实践热点问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并对众多的科研精品成果予以确认。只有把一批批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精品成果吸纳到现行的法律中去,才能为民主法制的健全、完善、发展、创新开辟不尽的源泉。从而促进我国法学的繁荣,逐步形成完备的科学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法制建设的一项宏伟系统工程,绝非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也不是法学界、法律界轻而易举就能独立实现的,立法机关、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也肩负着依法治国的重要责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分阶段地进行,把改革决策、发展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由立法机关、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法学界、法律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完成这项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并以百折不挠的勇气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法学界、法律界还负有增强全民族的民主思想、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把精神文明建设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世纪之交社会稳定的使命。人们头脑中的民主思想、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是与生俱来的,只能靠后天的教育和培养才能逐渐形成。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已经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初步框架,但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因此,法学界、法律界有义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优良服务,向广大公民宣讲现行法律,对其进行普法教育,使公民们增强民主思想、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知法、懂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到有法必依。“广大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自身利益,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广大公民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法学研究》1997年第二期第13页)。同时,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应对社会上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与阻碍执法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有效的法律对策及提高执法水平的措施,作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得以贯彻实施,才能充分发挥法的功能,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才能在较短的时间里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总之,法学界、法律界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历史使命是繁重而艰巨的。因此,法学界、法律界必须在法学理论研究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出科学回答;必须齐心协力、团结奋斗、扎实工作,以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己任,建立一个能够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己任,以促进和扩大国际法学交流为己任,以两个文明建设为己任、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为己任,向党、国家和中华民族作出无愧于时代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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