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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吉林省图书馆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2006925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吉林省图书馆学会(Library Society of Jilin Province 缩写 LSJP)(以下简称学会)是吉林省各级各类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引导图书馆行业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依法登记成立,是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成员,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学会由全省公共、教育、科研、工会等系统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工作者组成。学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图书馆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图书馆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162号,邮政编码130021

  第五条 学会的注册资金:三万元。

  第六条 学会的法律地位:法人社会团体。

  第七条 学会接受吉林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八条 学会挂靠单位:吉林省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吉林省图书馆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际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活跃学术思想,组织本省及省际间图书馆学会的学术交流、协作;

  2、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研究》杂志、图书馆学书刊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3、为我省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我省图书馆事业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及咨询服务;参与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参与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与实施;

  利用资源和人才优势,组织、协调馆际之间的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及文献信息的开发利用。

  4、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5、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6、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7、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8、发现并推荐 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9、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10、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第十条 学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市、(州)图书馆学会、省内各系统图书馆、学会专业及系统工作委员会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学会指导。会员所在单位无论会员人数多少,均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3、在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与学会事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5、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在其业务上接受学会的指导。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助理馆员、助教、助工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

  2、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在图书馆工作一年以上者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工作者;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行业或机构的领导干部;

  5、入会的程序是:①提交入会申请书;②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③由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力;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取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或优惠权;

  4、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资料;

  5、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遵守学会章程;

  3、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4、完成学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5、向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后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执行机构,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原则上不调整理事。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理事的单位,可提出更换理事书面报告,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学会工作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图书馆界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学会章程经20069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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